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二人為- 副理事長。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同意選任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必要時 得支領薪給或車馬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 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永久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名譽總教練、顧問各若 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