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太極拳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以推行太極拳等武術活動為主,並配合全民體育運動,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及宏揚
中華固有武德、武藝為宗旨
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推展太極拳等武術活動。
二、研訂太極拳等武術活動規則。
三、辦理太極拳等教練及裁判之訓練、登記及管理事項。
四、辦理有關太極拳等武術之表演及比賽。
五、闡釋太極拳等之理論及編撰太極拳等之教材及出版太極拳等書刊。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 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 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各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 並繳納入會費 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 代表一至三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喜好武術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 為贊助會員,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。
第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素行不端危害本會利益、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 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之義務:
-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- 繳納會費。
- 擔任本會排定之職務及臨時指派之任務。
-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 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四十一人為原則,任期三年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 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