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 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四十一人為原則,任期三年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 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