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條:理事長聘請總教練及副總教練若干名。

  第三條:設教練審議委員共十一人,理事長為主任委員,總教練、副總教練、總幹事、秘書長等為當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然委員,加上優秀教練四人組成。

   第四條:優秀教練由主任委員聘任。

   第五條:委員會委員由理事長頒發聘書,任期一年,以每年4月1日起算。

   第六條:委員會職掌為教練之認訂及教練規範或教練應審議之項目。

   第七條:議事表決以過半數委員出席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。

   第八條:委員會議事由主任委員視會務需要得召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