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四條:會員人數五人至十人設教練一人。

   第三十五條:會員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人設教練二人。

   第三十六條:會員人數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設教練三人。

   第三十七條:會員人數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設教練四人。

   第三十八條:每增加十人増設一位教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