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,填具 入會申請書,經理 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各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 並繳納入 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至三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喜好武術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 後,為贊助會員,贊助會員僅有發言權。
第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素行不端危害本會利益、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 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之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繳納會費。
三、擔任本會排定之職務及臨時指派之任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