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會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 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 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